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实行日薪制,按照计件工资每天结清员工的工资。我生育小孩后,才知道公司没有给我办理生育保险。公司这种做法,导致我无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发放生育津贴。面对我索要赔偿,公司以工资按日结算,其没有为我办理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公司的做法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任何用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来看,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与是否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没有联系。本案中,由于公司已对你实际用工,不论其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均不影响你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既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你又属于公司职工,故公司必须依法为你办理生育保险。而公司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中的生育津贴,是对女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可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依据女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本案中,由于公司没有为你办理生育保险,导致你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关待遇,使你遭受对应损失,故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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