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襄阳市总工会 > 政策咨询 > 正文
合同约定无底薪 员工也有权索要工资
2021-05-31 08:57:47  来源:中工网  点击量:
【字号: 】【打印

  近日,读者刘丽柠向本报咨询说,她从技校提前毕业后接受了一家公司开出的合同条件:从事销售工作,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没有底薪,但有销售提成。可是,两个月来她虽努力工作,却未完成一笔销售订单。

  刘丽柠说: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向公司索要工资?

  法律分析

  刘丽柠有权向公司索要工资。

  一方面,本案所涉无底薪约定违法。《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刘丽柠虽然处在试用期,但由于公司已经对其实际用工,只要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无底薪约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正因为刘丽柠与公司无底薪的约定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了公司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刘丽柠的核心权利,所以,该约定当属无效。

  再一方面,公司应当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7条分别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上述规定表明,公司必须“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刘丽柠支付工资。(据《劳动午报》报道 颜东岳/法官)

 
 

版权所有:襄阳市总工会 主办单位:襄阳市总工会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38号 | 办公电话:0710-3224881
鄂ICP备14010481号-2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65号
总编辑:李宏音   责任编辑:王洪云
建议使用1200*8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