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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导致工伤 员工可获双份工资
2021-05-11 11:50:12  来源:中工网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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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我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我构成工伤。近日,我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而要求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但公司拒绝了我的请求,其理由是保险公司已经向我赔偿了全部损失,我不能索要双份。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王小小

  王小小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你有权获取停工留薪期的双份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关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中第9条也指出:“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同样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即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工伤途径索要除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属于医疗费用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

  鉴于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限(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该时段发生的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所以,公司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工资支付义务。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基于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而必须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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