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2年10月进入上海某瓷器公司从事仓储发货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请假需书面申请,旷工三天以上公司即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春节,又到了一年中公司最忙碌时候。为了确保生产销售的正常进行,公司通知强调原则上不准请假。请假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张某为了参加女儿婚礼,向公司申请事假,并取得了主管、部门经理和副总经理的批准,但被总经理拒绝了。由于担心误了吉时,张某将假单放在前台便启程回乡。 2020年2月10日,张某回公司时,却接到了《旷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张某认为根据公司日常管理制度,请假经公司副总经理的批准即可,不应认定为旷工,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后又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有不当之处,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同时,也应当考量员工所请事假是否合乎情理。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应当考虑员工是否有恶意或重大过错。 本案中,张某系以女儿在春节结婚为由请假,情有可原。其在离开前也已经走了审批流程,公司对其回家办理婚庆应当知晓,故张某尚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在后续没有沟通的情况下,公司径直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过于苛刻,并不妥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员工未经批准休事假,用人单位按无故旷工处理引起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对于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确有法定的即时解除权,但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定的即时解除权时,应当遵守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查明违纪事实,界定员工是否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其次需确定该行为是否在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最后,判断该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保存相关证据。 另外,解除前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最后形成书面决定有效送达给员工。 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即时解除权,避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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