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国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重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为家庭的原因,10月份我向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得到批准。可在与单位进行离职工资结算时双方发生了分歧。 我们的工资收入与销售业绩挂钩,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每月留存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年终奖发放,但中途离职则不发放年终奖。可是我认为,每月留存的这部分工资本就是我的劳动所得。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在我离职时,将这笔钱给付我呢? 重庆 栗女士 赵春青 画 为您释疑 栗女士您好! 年终岁尾,我们经常接到类似的法律咨询,就是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对于职工离职后的年终奖金,单位有权不再发放”,该条款约定是否有效?理论界和实务操作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也作出过不同的认定和裁判。 第一种观点是,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也不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因此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必须按照该约定执行。 第二种观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规定,该约定属于免除单位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奖金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再支付年终奖的约定,但是该条款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因此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职后年终奖是否仍应发放?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符合一定条件后,用人单位在年终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数额的年终奖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司法机关应当审查劳动者是否完成了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是否成立?我认为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请求不应该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如果年终奖系劳动者每月应得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只是为了加强管理,在每月报酬发放的时候将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予以提留,并在年终时作为年终奖向劳动者一次性发放的,由于该约定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则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对应期间的年终奖。 您说的情况应该属于这种情形,单位应当在您离职时予以支付。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长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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