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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讲实话弄丢一个客户要赔吗?
2020-09-21 09:18:43  来源:劳动午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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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莉在校读研究生期间主修的是经济专业。2019年7月,27岁的她毕业后选择去一家证券公司上班。双方就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一致后,证券公司以办理入职手续为由将张莉的毕业证留在了公司,张莉对此事并未在意。

  第二天,张莉按照约定到证券公司上班。人力资源经理找到张莉,将双方的劳动合同交给了她一份,并对她说:“ 你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代表你已经加入了本公司。在3个月的试用期里,希望你好好努力。另外,根据规定,你试用期的工资是1000元,转正后3000元。最后,希望你成功加入我们。”

  张莉非常珍惜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她没有再向公司提出什么异议。

  工作的第一个月是轻松而顺利的,张莉很快适应了公司的环境。有一次,张莉被一个同事临时叫着一起去和客户签合同,本来也只是走一下程序,合同内容早已经谈好。但是,张莉看到合同有很多问题。于是,出于对客户的负责,她将这个客户投资的证券风险一一予以告知。岂料,这个客户竟然不签合同了,要求再考虑一下。

  事后,同事将张莉埋怨了一通,领导也知道了此事。

  不久,公司决定以张莉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张莉马上离开公司。

  张莉觉得自己是出于职业道德才与客户讲明白其中的风险,没有什么过错,现在公司无情地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实在让人气愤。张莉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补发试用期工资。同时,要求公司返还自己的毕业证,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证券公司答复:返还毕业证可以,其他要求公司不会配合。因为,试用期工资已经支付给张莉,公司无须再另行支付。而且,张莉让公司损失了一个客户,应该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刚毕业的大学生往往因为缺乏社会经验或者急于寻找一份工作,从而接受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又考虑到面子问题或者认为程序麻烦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莉一开始就是这样。后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还未开庭,公司就同意补发工资并不再索要赔偿。因此,刚入职场新员工在被侵权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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