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李国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2020年1月1日,重庆的一家保安公司聘请我到一个工地上做保安,上班第一天就是元旦。我和公司口头约定上班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上班12个小时,每天100元。公司每隔两个月发工资。当时,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口头说法定节假日工资为150元一天。
在两个月没有发工资的情况下,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工资,不然我就离岗。2020年5月19日,公司让我签了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后给我发了工资。劳动合同的日期倒签到2020年1月1日,并写明“因家中有事,特向公司申请离职”。
但我每周上班时长远远超过40个小时,超过的时长公司并未向我支付加班费。且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也未拿到。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我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近日仲裁委认定,证据不足且特殊工种不适用标准工时的工资发放,驳回了我的仲裁请求。请问,我是否可以请求加班费?
重庆 宋先生
赵春青 画
为您释疑
宋先生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对于加班费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定节假日能否主张加班费;二是工作日内的延时加班能否主张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首先,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是可以主张的。虽然保安实行轮班制,按工作班次领取相应劳动报酬,依法亦应保护其休息权和劳动报酬权。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无论是否补休,均应给付相当于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其次,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具有不合理性。对于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是不合理的。法院通常认为保安的工作时间相对而言一般较长,这是保安的工作性质所需,保安的工作强度并不大,除了处理一些突发情况外,保安的工作往往更多带有值班性质,因此对于保安每天延时工作的情形不宜认定为加班。值班和加班是不同的。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
最后,结合本案的情况,您若有证据证明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可以请求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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