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为利用我的人脉资源,刘某在成立公司时请我当公司挂名股东,其开出的条件是既不要求我投资,也不用我参与企业管理,但可以分得利润。我同意后,公司办理了注册登记,写明我与刘某各占50%的份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实际上,该公司只有刘某出资的50万元。 后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倒闭,不仅欠下大量债务,还拖欠数额不低的员工工资。近日,员工找到我,要求我向他们支付工资。 请问:我应否支付这些员工的工资? 读者:张青虹 张青虹读者: 你应当向员工支付欠薪。 一方面,你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规定表明,确保投资款的足额到位,是投资者的核心义务之一。本案中,你虽然与刘某商定你只是挂名股东,但这仅仅是你们内部的约定,并不能对抗注册登记后对外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在你已经参与注册登记,登记机关明确你与刘某各占50%份额、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的情况下,你应当将50万元注册资金投入到公司。而你一分钱未出,当属注册资金未到位。 另一方面,你应担负清偿欠薪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当前,你挂名担任股东的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基于你在开办时未投入注册资金这一事实,你应在50万元以下对公司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 (据《劳动午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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