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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莫名变身股东 被无故追责怎么办?
2020-12-09 09:59:37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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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近日,我突然被法院要求承担公司的上百万元欠款,理由是我系所在公司的唯一股东,债主已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原来,公司为逃避责任,未经我许可,利用我入职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伪造授权委托书及我的签名等,然后在市场监管部门将我变更为股东。

  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李慧慧

  李慧慧读者:

  你可以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变更登记。

  对于你反映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该意见指出: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被冒用人)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机关)负责,登记机关发生过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撤销。

  具体的做法是: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如果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如果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上述意见还指出,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登记机关应及时更新数据,解除信用约束措施。如果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应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据此,你可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撤销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会给你一个答复。当然,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变更登记。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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