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5个月前,我驾车通过红绿灯时,遇朱某突然闯红灯而过。我避让不及,将朱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因朱某要求我承担其全部的8600余元医疗费用,被我拒绝并引发诉讼。 可是,法院并没有考虑交警部门所作的主次责任的划分,以我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我赔偿朱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黎洁萍 黎洁萍读者: 虽然朱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驾驶未办理交强险的汽车上路违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只要未办理交强险,不管什么车、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均不得上路。而你的行为恰恰与之相反。 另一方面,你应当赔偿朱某的全部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正常情况下,虽然朱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仍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理赔获得赔偿。正因为你没有投保交强险,才使朱某失去了从交强险获取理赔的机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你必须就自己未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即只有在超过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才能按事故责任分担。 由于本案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限额之内,所以,你自然必须全额承担。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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