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
我2016年进入一家无锡医药公司担任财务工作。2019年4月老板在上海又成立了一家公司。我就到了上海公司工作,并与上海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因为比较相信我,老板就叫我将无锡公司的财务也兼顾一下,主要是不定期回无锡处理一下那里的账务。两个公司每月分别支付我固定工资。
后来无锡公司有新股东加入,因股东争议,我也受到波及。去年10月起,无锡公司开始扣减我工资,今年4月,无锡公司的财务工作也不让我插手了,工资也直接停了。到了7月,上海公司开始裁员。考虑再三,我选择拿补偿金走人。可是无锡公司那部分工资差额,老板说他现在管不了,要我去找无锡公司要。我想我是同时为两家公司工作的,应该与两家公司都有劳动关系。我准备去申请仲裁,要求无锡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并支付我工资差额和4月份后的欠付工资。请问,我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
读者 钟先生
钟先生:
劳动法律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基于职业上的有偿劳动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不仅要受合同约束,同时在劳动基准、解雇等方面亦要受到国家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束。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我们还是要结合其构成要件综合判断。通常,我们会先看双方有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的,则从主体是否适格、双方有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劳动报酬由谁支付以及劳动过程中双方之间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你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期间虽兼顾了无锡公司的账务处理,但显然并不接受无锡公司的日常管理及制度约束。无锡公司亦未与你有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你与无锡公司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你为无锡公司正常处理账务期间的报酬,无锡公司应按你们当初的约定足额支付。你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无锡公司支付你4月后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则缺乏依据。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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