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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总工会发“函”提醒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2024-11-14 16:45:35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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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赵坤)11月13日,枣阳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全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通过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自觉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平台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提示函还提出,各用人单位要对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管和监督。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广大劳动者可通过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等方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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